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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6號原 告 黃瑞甫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向經濟部商業司將原告董事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與聲明第1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111年4月25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