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6號原 告 黃瑞甫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因有事實尚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