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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6號上 訴 人 黃瑞甫被 上訴人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