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5號原 告 林增貴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強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聲請重新計票,未據繳納費用。按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辦理重新計票工作人員日支工作費支給表規定,重新計票工作人員工作費支給對象及日支數額如附表所示。經查,本件當選無效事件,驗票所需法官、書記官、錄事各1位,協助計票選務工作人員2位,預計半日內完成驗票,工作費計新臺幣(下同)6,500元(計算式:[3,200+2,400+2,000+2,700元×2]÷2=6,500)。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重新計票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悌愷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附表(幣別/單位均以新臺幣/元計):
類別 計票組 行政組 支給對象 法官 書記官 錄事 執達員 法警 協助計票選務工作人員 各法院配合協助計票行政工作人員 日支數額 3,200 2,400 2,000 2,000 2,000 2,70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