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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8號上 訴 人 羅進玉被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亮欽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1年度選字第8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