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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醫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8號上 訴 人黃僈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王輝明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