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原 告 劉惠珠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被 告 劉惠民訴訟代理人 陳嬿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16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111年10月5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嗣該事件於114年12月26日調解成立,原告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陳報暨撤回起訴狀可憑。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