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陳春鏡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被 告 陳春雄
陳俊霖陳暐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0條及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回復特留分等,而本件被繼承人陳日芳於繼承開始時之戶籍地係在苗栗縣,又其遺產不動產所在地,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亦均位於苗栗縣,足見本件主要遺產所在地係在苗栗縣。綜此,堪認為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是原告及被告3人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均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