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複 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法律關係(即本件請求給付利息之本金部分)是否成立為據,該事件目前由兩造分別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