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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被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下稱1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於17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17號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有該事件民國114年1月20日調解筆錄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依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原告願撤回本件起訴,故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各自具狀撤回本件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同意撤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參照),附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利息
裁判日期:202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