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 告 謝承安被 告 蘇子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