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陳耀寬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今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複 代理人 謝志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排除占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77元。
理 由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1.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一附圖所示A 部分(面積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原告。2.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一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當庭陳述變更聲明為:1.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C、D、E所示,總面積為6.5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原告。2.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F所示,總面積為110.6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經本院囑託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測量,占用面積如111年5月19日興土測字第0596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至F,占用面積為117.19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8,16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6萬1,7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3.19平方公尺+同段26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6萬1,0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66平方公尺+同段4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7萬7,362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88平方公尺+同段41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4萬4,897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7.46平方公尺=6,238,1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2,7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萬499元(見本院卷第57頁),尚應再補繳2,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