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 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陳明暉律師被 告 黃渝毫
林馨燕王秋明陳石琛廖金柱林建志黃逸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6號請求移轉債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指示訴外人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4787號返還借款事件強制執行程序,致其受有損失,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03萬2613元。惟訴外人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起訴請求移轉債權,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6號審理,該案目前上訴中,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兼顧訴訟經濟,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均同意本件俟該案終結後再為進行(見本院卷二第121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