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 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陳明暉律師被 告 黃渝毫
林馨燕王秋明陳石琛廖金柱林建志黃逸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6號請求移轉債權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判決書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