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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皓瑋被上訴人即被 告 張聖河

張瑜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聖河、張瑜惠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7,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