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陳○安兼法定代理人 林○穎
陳○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複 代理人 高肇成律師被 告 曾薇錡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複 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賴雨柔律師石善允律師被 告 洪劉淑蓉即聖韻產後護理之家
林聖凱即林聖凱婦產科診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蔣馨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洪劉淑蓉即聖韻產後護理之家與被告曾薇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訴之聲明部分未記載請求上開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請原告確認是否更正訴之聲明(即將損害賠償額與懲罰性賠償金部分分開論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