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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 告即聲 請 人 鄭麗珠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被 告 邱仕勲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12頁附表編號2關於「臺中市○○區○路○段○路○○段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段○路○○段0000○號(含共有部分同段22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備註欄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67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