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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 告 何鈺櫻被 告 呂萬吉

何旻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萬238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7萬9498元【詳見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謄本及房屋稅證明書】,加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70萬元,合計737萬9498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406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萬2380元,尚欠新臺幣1萬1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