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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賴潭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蘇秀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而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318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以同意分割之人為原告,以不同意分割之人為被告,即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而當事人適格及權利保護必要,係屬訴訟要件,原告之訴如欠缺該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為保障原告之訴訟權及維持訴訟經濟,應予補正機會;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申言之,案件經起訴後發生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倘該情形無從補正,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訴請求分割臺中市神岡區大明段819、867、869、881、882、883、884地號土地,以系爭土地共有人賴蘇秀真、賴晉慶、廖德城、廖壬發、廖丙丁、廖德富、廖繼志等7人為被告,惟未據提出上開土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11年1月14日函請原告補正,原告於111年2月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一時僅補正共有人賴潭、賴晉慶、賴蘇秀眞、廖繼志之戶籍謄本,並自陳系爭土地共有人廖德富於87年2月11日死亡、廖丙丁於78年1月5日死亡,二人皆於本件起訴前死亡(見本院卷第79頁陳報狀、第123頁及第173頁戶籍謄本),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一、二所示(見本院卷123、235頁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而共有人廖德城及廖壬發則漏未提出。又廖丙丁之繼承人廖繼勝部分,亦僅提出其記載遷出美國之證明,漏未提出廖繼勝在美國現仍生存之證明,故本院於111年2月10日、111年3月3日、111年3月14日分別函請原告補正上開資料,惟原告分別以111年3月1日民事陳報二狀、111年3月11日民事陳報三狀、111年3月31日民事陳報四狀陳報查無被告廖德城及廖壬發之戶籍資料,現送達處所亦無法查明,並聲請調查證據。嗣本院於111年4月12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裁定,命原告於60日內補提廖德城、廖壬發之戶籍登記資料或除籍登記資料,並請查報有無其他繼承人,若無,並請提出已無其他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及廖繼勝在美國之生存證明,若已死亡,請提出其在美國之除籍證明,並查報有無其他繼承人,若無,並請提出已無其他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並須經我國「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進行文書驗證,然原告於111年5月17日提出民事陳報六狀陳報已就被告廖德城、廖壬發部分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而廖繼勝部分仍僅係聲請本院調查證據。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此屬原告為促進訴訟應盡之義務,非本院職權調查之範疇。而原告自起訴起至今已半年,就被告廖德城、廖壬發部分仍無法證明其現仍生存,並於111年5月10日始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另被告廖德富、廖丙丁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原告迄今仍未更正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故原告之上開補正資料仍未臻完全。綜上,本院給予補正之期間已相較一般補正期間為長,原告仍無法補正,難認原告有於本件為完全補正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認無庸再命補正,是本件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且其情形無法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綜上所述,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且其情形無法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附表一】被繼承人廖丙丁之繼承系統表被 繼 承 人 稱謂 繼 承 人 及 繼 承 情 形 廖丙丁 78年1月5日歿 權利範圍420分之7 長男 廖繼榐 98年3月11日歿 其繼承人為廖張喜麗、廖傑浩、廖瓔瑜、廖心瑜 次男 廖繼勝 63年7月8日遷出美國 無法證明現仍生存 長女 劉廖美珠 104年6月14日歿 其繼承人為劉功超、劉易儒、劉曉慧 三男 廖繼烐 次女 廖美雪 三女 廖薰蕙 四女 阮廖美雲 五女 廖薇薰 102年11月18日歿 其繼承人為張司祐、張若琳、張瓈元 四男 廖繼准 五男 廖秋敏 六女 莊廖美麗 六男 廖秋耕【附表二】被繼承人廖德富之繼承系統表被 繼 承 人 稱謂 繼 承 人 及 繼 承 情 形 廖德富 87年2月11日歿 權利範圍840分之3 長女 廖春娥 102年1月12日歿 其繼承人為廖士傑(105年11月15日歿)、廖嘉豐、廖嘉佑、廖嘉佐、廖明珠、廖界美 次女 陳廖春月 106年8月19日歿 其繼承人為李陳碧玲、陳玲齡、陳素玲、陳意茹、陳右錚 三女 林廖滿 84年12月7日歿 其繼承人為林宗祥、林宗裕(105年6月7日歿)、林惠平、林惠輝,林宗裕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 四女 廖碧豊 五女 廖靜江 36年2月25日歿 無繼承人 長男 廖繼豊 六女 曾廖碧雲 七女 蔡廖碧珠 次男 廖繼元 三男 廖繼文 四男 廖耿鋒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