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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祭祀公業楊同興記法定代理人 楊基星被 告 楊宣明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儘速委任其他訴訟代理人以利案件之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