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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宣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楊同興記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