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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昱丞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張素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萬1,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