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 告 張展榮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被 告 蔡如婷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複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王羿文律師被 告 蔡百宜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複代理人 顏景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權基礎包含民法第1020條之1第2項規定,應依家事事件法審理,有再開辯論程序移由本院家事庭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