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複 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被 告 蔡耀東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被 告 陳萬添訴訟代理人 林銘翔律師
王柏硯律師王國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有關稅捐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耀東因積欠被繼承人蔡耀炳之遺產稅新臺幣(下同)85,919,105元(含本稅、滯納金及罰鍰,下稱系爭遺產稅)無資力繳納,遂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與被告陳萬添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將其繼承自蔡耀炳所得38筆土地之2分之1應有部分(下稱系爭38筆土地,此依本院豐原簡易庭104年度司豐調字第166號調解筆錄,係應由訴外人蔡俊宜於被告蔡耀東給付370萬元後,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蔡耀東)以總價款220,000,000元出售予被告陳萬添,並約定由被告陳萬添為被告蔡耀東代繳部分積欠原告之系爭遺產稅以充上開買賣價金。惟被告陳萬添於107年1月12日、2月12日及3月11日陸續取得38筆土地中之其中7筆即臺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26、201-185、201-12、201-1
83、201-184、204、204-1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筆土地,此經被告蔡耀東見證下,逕由被告陳萬添與蔡俊宜簽立協議移轉契約書,由蔡俊宜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陳萬添,該7筆土地之買賣契約金額合計為1億5727萬7916元)所有權後,並未依約為被告蔡耀東向原告繳納系爭遺產稅;而被告蔡耀東竟仍於109年7月9日與被告陳萬添簽訂同意書,約定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就其對於被告陳萬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免除(下稱系爭同意書)。而被告陳萬添於系爭買賣契約解除後,猶於109年7月13日將系爭7筆土地以買賣金額3600萬元(被告陳萬添提出買賣契約登載為4000萬元)辦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邱素蘭。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蔡耀東對被告陳萬添之上開債務免除行為;且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代位被告蔡耀東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向被告陳萬添請求返還系爭7筆土地之價額1億5727萬7916元,並於原告對被告蔡耀東所具之系爭租稅債權範圍內(現暫以8244萬1007元為請求,如有更易,再為更正)先行受償等語。
三、被告蔡耀東則以:原告取得系爭遺產稅租稅債權之課稅處分、罰鍰處分及訴願決定,已由被告蔡耀東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臺中高行)起訴請求撤銷,前雖經臺中高行於111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駁回被告蔡耀東之請求,然因被告蔡耀東不服提起上訴,現仍於最高行政法院繫屬中,迄未審結。而倘若原告對於被告蔡耀東之課稅處分、罰鍰處分及訴願決定,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予以撤銷,亦即原告對於被告蔡耀東之系爭遺產稅債權不存在,則本件即應以原告對於被告蔡耀東並無系爭遺產稅債權,尚無從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而逕予駁回原告之訴。從而,本件當於上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後,即應於被告蔡耀東請求撤銷原告對於被告蔡耀東所為之課稅處分、罰鍰處分及訴願決定之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四、經查,被告蔡耀東前確已於111年6月6日對原告所為系爭遺產稅(含遺產稅及罰鍰核課)訴願決定,向臺中高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告對於被告蔡耀東繼承蔡耀炳之遺產所為上開課稅及罰鍰處分、含108年5月10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8005704號函之復查決定及財政部111年4月21日台財法字第11113912620號訴願決定等;其後,雖經臺中高行於111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駁回被告蔡耀東之請求,然因被告蔡耀東不服提起上訴,現仍於最高行政法院繫屬中,迄未審結,有被告蔡耀東所提起訴狀、上開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當堪認無訛。而查,原告對於被告所提本件之收取訴訟(含備位聲明之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係以原告對於被告蔡耀東確有系爭遺產稅債權存在為前提,而系爭遺產稅債權之有無,應以臺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5號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之行政訴訟判決結果為據,承上,本院認本件於臺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5號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