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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實股份有限公司、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拓明股份有限公司、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4,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案由:請求收回特別股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