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韓宏道
韓玉萱何積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曉梅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1號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54萬7838元【詳見本院卷第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9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