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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 告 陳庭芝

陳敏寧陳珮瑋邱智民陳雅玲李書安張純琪洪淑淓鄭建川

吳麗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間請求遲延損害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2萬6624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7627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更正聲明,更正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84萬9446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萬762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請求遲延損害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