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上 訴 人 楊碧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庭芝等人間請求遲延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7052元(計算式:651743+647127+534748+494487+422937+728217+407673+422937+556497+580686=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4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