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志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萬8021元(本院卷第4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6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星期三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