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原 告 廖禾豐
廖孟秀廖孟琴廖晋佑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
黃永嘉律師被 告 蔡榮豐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9號返還借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