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 吳僑生視同上訴人 吳健生
吳海生
吳心慈 原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吳琳生 原住○○市○○區○○路000號7樓
吳滄生 原住○○市○○區○○街000巷0號5樓被上訴人 林月娌
張慧羚張瑞青張婉婷張瑞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0,000元(明細如判決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