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 告 葉春幸
葉名娟葉芳如葉靜珍葉倍君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葉眞宏葉天宏 住新竹縣○○市○○路○段00號00樓
之0葉筱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葉芳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不動產、面積及權利範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表編號八所示之不動產、面積及權利範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均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兄弟姊妹關係,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系爭土地為同段9516至9520建號之建築基地,其中9518建號(權利範圍為全部,下稱系爭建物)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建物坐落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0000000分之611570,原告各持有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1,其餘為被告持有。嗣原告擬將系爭建物原持有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1搭配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1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與被告,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以電話聯繫前開移轉事宜,復於111年3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街000號被告居所口頭達成贈與契約,並委由地政士代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然地政士助理誤認原告擬將系爭土地全部一併移轉,逕依公寓大廈管力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全部贈與被告,嗣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後,原告與代書事務所點交權狀時始發現上開錯誤。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系爭建物與所屬系爭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11570)不得分離移轉,而兩造所約定原告僅將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1及所對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1贈與被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並無全部贈與之意,若依兩造間前開約定,將造成原告僅持有系爭建物所屬之基地所有權,並無系爭建物之所有權,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強制規定,是兩造間就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1)及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1)所約定之贈與債權契約無效,兩造亦未就系爭土地逾越約定部分之權利範圍成立贈與債權契約,故附表之贈與債權契約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關係均不存在,原告仍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訴請塗銷系爭建物、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塗銷,當初是代書辦錯,亦同意贈與契約自始無效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81頁),依上開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訴請被告間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4月22日,及附表編號8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5月11日,均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毋庸為強制執行,性質上自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而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係命被告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說明,應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併此指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面積/ 建物建號 登記日期及文號 原告(即贈與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面積:847平方公尺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一層:89.07平方公尺 二層:89.07平方公尺 共計:178.14平方公尺 陽台:7.27平方公尺 111年4月22日 111年興山登字第012310號 葉春幸 土地:0000000/000000000 建物:1/10000 2 111年4月22日 111年興山登字第012310號 葉名娟 土地:0000000/000000000 建物:1/10000 3 111年4月22日 111年興山登字第012310號 葉芳如 土地:0000000/000000000 建物:1/10000 4 111年4月22日 111年興山登字第012310號 葉靜珍 土地:0000000/000000000 建物:1/10000 5 111年4月22日 111年興山登字第012310號 葉倍君 土地:0000000/000000000 建物:1/10000 6 111年4月22日 111年興山登字第012310號 葉眞宏 土地:0000000/000000000 建物:1/10000 7 111年4月22日 111年興山登字第012310號 葉天宏 土地:0000000/000000000 建物:1/10000 8 111年5月11日 111年興山登字第16280號 葉筱翠 土地0000000/000000000 建物: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