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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桂英

葉錦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廖貴基

張廖貴元張廖萬麟張廖貴池

張廖敏玉

張廖于彤張廖于靖蕭美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1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