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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複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被 告 鄧小貞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鍾承哲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111.4.27終止)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中關於「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比對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五項,可確認係判決主文第五項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