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本訴及反訴上 訴 人 呂翰陞送達代收人 蔡承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于宸等2人間因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7月14日、112年2月16日補費裁定記載,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50,000元、10,850,000元,依序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1,220元、16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請分2筆繳納,以利法院判別,如僅繳納其中1筆或未足額繳納,本院將逕行認為僅就本訴部分繳納,反訴部分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