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抗 告 人 呂翰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守正等2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所為第二審上訴補費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