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存被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吳昇憲法定代理人 胡開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6萬4,668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8萬2,0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萬4,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