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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 訴 人 林俊成被上 訴 人 林玲君

林育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萬7,816元(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22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78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