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544號原 告 天母宮法定代理人 許月娥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被 告 謝國印訴訟代理人 呂昌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更名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為伊之信徒共同捐贈出資於民國97年間所購買,作為伊之興建基地;同段1280地號土地為伊之信徒於107年8月間所捐贈作為伊之用地,因當時伊尚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法登記於伊名下,而約定登記於信徒共推之代表人即被告名下,又伊以被告之名義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興建寺廟,並於111年5月31日取得建物所有權狀,建號為同段794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興建該寺所有資金均為信徒所捐贈,但因伊尚未取得寺廟登記,即以被告名義申請興建,惟伊已於111年7月20日取得臺中市臨時寺廟登記證,伊遂終止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並依民法第767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50條規定請求被告辦理更名登記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原告的請求,同意更名登記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84頁),核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登記於被告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更名登記為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毋庸為強制執行,性質上自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而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係命被告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說明,應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併此指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附表一:土地部分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潭子區 豐興段 1280 414.63 335/40500 2 臺中市 潭子區 豐興段 1283 1574.37 全部附表二:建物部分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 物 門 牌 1 79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一層:292.22 二層:255.25 三層:150.30 突出物一層:18.56 總面積:716.33 附屬建物用途: 陽台:129.1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裁判案由:請求更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