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原 告 洪秝溶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449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3,888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8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當認原告所為本件起訴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