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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訴訟代理人 李永堃

蔡耀瑩被 告 鄧國瑋

林霈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0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01,998元、澳幣35,706元及美金8,000元,暨被告鄧國瑋自111年5月20日起、被告林霈詠自111年9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67,000元、澳幣12,000元及美金2,7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201,998元、澳幣35,706元及美金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2人原為夫妻(嗣已離婚),被告鄧國瑋為訴外人鄧煥樟

與詹秀花之子,被告林霈詠則為原告臺中分公司之保險業務員,被告鄧國瑋因缺錢償債,且知悉鄧煥樟、詹秀花分別有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原告投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竟與被告林霈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鄧國瑋提議並指示被告林霈詠,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由被告林霈詠就如附表一所示「鄧煥樟」為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之保險單,先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在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填具要保人變更為被告鄧國瑋、要保人聯絡電話變更為被告林霈詠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要保人住所變更為被告鄧國瑋及被告林霈詠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等內容,並在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欄上偽簽「鄧煥樟」之簽名,另由被告鄧國瑋在要保人變更後新簽章樣式欄上簽名,以表彰鄧煥樟同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再由被告林霈詠持向原告辦理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事宜而行使之,復於原告人員於107年8月22日16時38分許,進行保全作業電訪確認手續時,由被告鄧國瑋冒充要保人鄧煥樟接受電訪,繼之由被告林霈詠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借款申請日,在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上填具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金額及指定受款帳戶,並在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鄧煥樟」之簽名,另由被告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以表彰鄧煥樟同意保單借款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以上偽造之私文書及其上偽造之「鄧煥樟」簽名數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再由被告林霈詠持向原告辦理保單借款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原告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至指定受款帳戶,續而由被告林霈詠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終止申請日,在「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填具因經濟因素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單遺失及指定受款帳戶,並由被告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再由被告林霈詠持向原告辦理保單終止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原告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解約金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解約金至指定受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鄧煥樟及原告。⒉被告林霈詠就如附表二所示「詹秀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之保險單,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在如附表四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填具要保人變更為被告鄧國瑋、要保人聯絡電話變更為被告林霈詠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要保人住所變更為被告鄧國瑋及被告林霈詠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等內容,並在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詹秀花」之簽名,另由被告鄧國瑋在要保人變更後新簽章樣式欄上簽名,以表彰詹秀花同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再由被告林霈詠持向原告辦理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事宜而行使之,復於原告人員於107年9月3日16時31分,進行保全作業電訪確認手續時,由被告林霈詠冒充要保人詹秀花接受電訪,繼之由被告林霈詠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借款申請日,在如附表四所示之「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上填具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金額及指定受款帳戶,並在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詹秀花」之簽名,另由被告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以表彰詹秀花同意保單借款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以上偽造之私文書及其上偽造之「詹秀花」簽名數量均詳如附表四所示),再由被告林霈詠持向原告辦理保單借款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原告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二所示借款金額至指定受款帳戶,續而由被告林霈詠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終止申請日,在「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填具因經濟因素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單遺失及指定受款帳戶,並由被告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再由被告林霈詠持向原告辦理保單終止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原告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解約金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解約金至指定受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詹秀花及原告。原告先位主張被告2人以前述共同侵權行為之方式侵害原告權利,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認原告先位主張無理由,被告鄧國瑋個人亦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爰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01,998元、澳幣35,

706元及美金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據其提出鄧煥樟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終止契約申請書、詹秀花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終止契約申請書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刑事案件(被告鄧國瑋部分)、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33號刑事案件(被告林霈詠部分)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前揭規定,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原告前揭主張,堪以認定。

㈡被告共同冒用鄧煥樟及詹秀花名義,各將如附表一、附表二

所示之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再將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填具要保人變更為鄧國瑋、要保人聯絡電話變更為林霈詠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要保人住所變更為鄧國瑋及林霈詠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等內容,並分別偽造「鄧煥樟」及「詹秀花」之簽名,偽造該等私文書,並持以向原告行使,使原告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詐得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6,201,998元、澳幣35,706元及美金8,000元。被告係共同以上開方式,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屬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6,201,998元、澳幣35,706元及美金8,000元,核屬有據。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進行催告,被告鄧國瑋、林霈詠分別於111年5月19日、111年9月7日後(見附民卷第277、297頁送達證書),迄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鄧國瑋、林霈詠各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0日起、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6,201,998元、澳幣35,706元及美金8,000元,及被告鄧國瑋自111年5月20日起、被告林霈詠自111年9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末原告先位主張被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經本院審理後認為有理由,即無庸審酌原告備位主張之被告鄧國瑋個人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卉庭附表一:被保險人鄧煥樟(原要保人鄧煥樟)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保單起保日 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 保單借款申請日/借款入帳日 匯付之借款金額暨指定受款帳戶 保單終止申請日/解約金入帳日 匯付之解約金額(已扣除借款利息)暨指定受款帳戶 1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2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3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4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5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6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7 台灣人壽外幣不分紅傳統型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5年3月7日 107年8月22日 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20日 匯付澳幣7,3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30日 匯付澳幣2萬8,406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霈詠) 保單借款合計:新臺幣278萬4,000元、澳幣7,300元 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26萬9,874元、澳幣2萬8,406元 上開金額合計:新臺幣305萬3,874元、澳幣3萬5,706元附表二:被保險人詹秀花(原要保人詹秀花)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保單起保日 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 保單借款申請日/借款入帳日 匯付之借款金額暨指定受款帳戶 保單終止申請日/解約金入帳日 匯付之解約金額(已扣除借款利息)暨指定受款帳戶 1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0年2月15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31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9萬9,526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②108年4月9日/108年4月10日 ②匯付新臺幣3萬元至卓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2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0年12月19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80萬3,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3日 匯付新臺幣13萬5,82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起訴書附表原記載新臺幣13萬5,826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108年4月9日/108年4月10日 ②匯付新臺幣10萬元至卓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3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7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無 無 ②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1日 ②匯付新臺幣25萬9,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③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1日 ③匯付新臺幣20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④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 ④匯付新臺幣5萬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4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5年3月7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匯付新臺幣32萬1,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3日 匯付新臺幣13萬9,769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5 台灣人壽外幣不分紅傳統型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6年8月25日 107年9月3日 ①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5日 ①匯付美金6,3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戶名:鄧國瑋) 無 無 ②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4日 ②匯付美金1,7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保單借款合計:新臺幣277萬3,000元、美金8,000元 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37萬5,124元 上開金額合計:新臺幣314萬8,124元、美金8,000元附表三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 偽造之私文書 欄位 偽造之署押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附表四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 偽造之私文書 欄位 偽造之署押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1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1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2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2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③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④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5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5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