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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 告 林開明被上訴人 蘇青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青思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