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 告 朱素美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林照發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9日15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就原告所為訴之聲明,仍待釐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9日15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