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88號原 告 王灯炉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王珪璋兼代表人 王吉川
王武元王賛庭王讃福王海
王耀南王啓年王合章
王駿憲王國欣
王炎城
王百祿
王建民
王劉敏珍
王永建
王永仁
王秀玉
王碧莉
紀玉猜王翊旻王怡晴王蔡金菊
王淑姻
王杏翡王淑薇王宸宏追加被告 王鴻翔
王鴻銘王永男
王永仁王盞
洪澤康即洪平彥
王閎毅王斌水
王斌賢
王斌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複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祭祀公業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2時5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5分宣判,惟因原告追加訴之聲明後,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且因本案當事人、所涉土地及證據非少,致使本案無法如期宣示判決,並為避免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