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 告 曾偉明
曾翠芬曾聖富
林美枝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複代理人 賴威平律師被 告 李美玲
王柏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丁○○、己○○、戊○○、丙○○新臺幣參仟伍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丁○○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己○○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丙○○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部分如附表五所示。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乙○○與原告丁○○前為夫妻(已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離婚),共同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誠富汽車保修廠,原告丁○○負責對外業務,被告乙○○則負責財務及帳務。原告丁○○並將其向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所申請之支票連同印章放在抽屜內,信任被告乙○○僅會於工廠營運等一般營業用途之範圍內使用上開支票而不及於其他用途,此情亦為被告乙○○所知悉。詎被告乙○○明知若任意將所原告丁○○之支票用以借款、供作擔保或提供他人換票週轉等擴張信用之用途,將超越丁○○所授權之範圍,然因投資失利、以自己在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太平區農會所申請之支票對外借貸、與訴外人蕭釗彬互有借票往來週轉等原因,亟需款項過票、維持票信以避免東窗事發,竟為下列之不法行為:
(一)被告乙○○未經原告丁○○之同意及授權,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逾越原告丁○○之授權,擅自在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上,盜蓋原告丁○○之印章而簽發支票,進而向附表一所示之訴外人、被告甲○○等大量舉債。
(二)嗣因被告乙○○多次向被告甲○○借款週轉,被告甲○○認為被告乙○○夫家家族資產頗豐,遂與被告乙○○共同謀議以偽造借據及切結書之方式,虛構被繼承人曾益祥(即被告乙○○之公公;原告丁○○、己○○、戊○○之父;原告丙○○之配偶)積欠被告甲○○鉅額債務,被告乙○○為避免東窗事發,遭原告丁○○察覺其對外舉債之行為,竟應允之。被告2人謀議後,均明知未經曾益祥之同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於105年5月30日,在被告甲○○住處,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書立內容為曾益祥向被告甲○○借款6,000萬元之借據,並於借據上偽簽曾益祥之簽名,並盜蓋曾益祥之印章而偽造其印文1枚,而偽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借據,足生損害於曾益祥。復接續於106年1月17日,由被告乙○○在被告甲○○住處,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書立內容為曾益祥同意被告乙○○積欠被告甲○○之債務須於5個月內償還,否則同意提供曾益祥名下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被告甲○○之切結書,並於切結書上偽簽曾益祥之簽名,並擅自盜蓋曾益祥之印章於切結書上而偽造曾益祥之印文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切結書交予被告甲○○收執,足生損害於曾益祥。嗣曾益祥於106年11月28日死亡,被告甲○○乃單獨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7月17日持附表四編號1之借據向鈞院聲請對於曾益祥之繼承人即原告丁○○、戊○○、丙○○、己○○(下合稱原告丁○○等4人)核發支付命令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原告丁○○等4人,嗣因原告丁○○等4人聲明異議而視為被告甲○○起訴,惟被告甲○○未繳納裁判費而經鈞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駁回被告甲○○之訴;又於108年間持附表四編號1、2之借據、切結書向臺中地院起訴請求曾益祥之繼承人即原告丁○○等4人清償借款,足生損害於原告丁○○等4人,後經臺中地院於109年5月1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401號判決駁回被告甲○○之訴,被告甲○○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本件被告乙○○因積欠被告甲○○債務無法償還,被告甲○○認丁○○名下才有財產可供執行,乃要求被告乙○○必須以原告丁○○之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乙○○因被告甲○○索款之壓力乃應允之。被告2人謀議後,均明知其等均未經原告丁○○之同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後於107年3月19日、107年5月3日、107年8月6日,在被告甲○○住處,由被告乙○○自行書立保證向被告甲○○還款各7,000萬、1億3,000萬、1億2,900萬元之切結書,並在切結書上之連帶保證人欄位,冒用原告丁○○之名義,偽簽原告丁○○之簽名並盜蓋所持有之原告丁○○印章,而於各該切結書上偽造原告丁○○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3、4、5所示之切結書交予被告甲○○收執,足生損害於原告丁○○。
(三)被告乙○○於106年7月間,知悉曾益祥、其婆婆即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丁○○之姊即原告己○○、原告丁○○之兄即原告戊○○因曾益祥已癌末且名下有多筆不動產,若曾益祥往生需繳納龐大之遺產稅,渠等為預作準備,故於106年7月13日,以曾益祥名下之房地向臺中商業銀行貸款6,500萬元,其中2,500萬元作為原告丙○○購買保險之用,其餘款項則留作遺產稅預備金乙事,因需款甚急,竟利用受託為原告丙○○處理匯款購I保險事宜之機會,考量其平日即會使用原告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之金融帳戶代為處理領取老農津貼事宜,為方便動支款項,竟意圖損害原告丁○○等4人之利益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之犯意,於106年7月24日,未經曾益祥之同意,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持曾益祥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將6500萬元中之6000萬元匯入曾益祥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入原告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之2,500萬元轉帳至丙○○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購買丙○○之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就其餘款項,即冒用原告丙○○之名義,持原告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盜蓋原告丙○○之印文在取款憑條之方式,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0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金額,至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致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為被告乙○○係有權取款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交付款項供其運用,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曾益祥、原告丁○○等4人及臺中商業銀行對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四)被告乙○○於104年起至106年間,已向其舅媽即訴外人洪敏桂借款共計665萬元後,為繼續向洪敏桂借款,未經原告丁○○之同意、授權,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7年8月17日,冒用原告丁○○之名義,盜蓋所持有之原告丁○○支票印鑑章,簽立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面額分別為1000萬元、4萬8000元、79萬元、16萬8000元、4萬8000元之本票後,將該本票交與洪敏桂作為擔保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原告丁○○、洪敏桂。
(五)嗣因曾益祥於106年11月28日死亡後,被告乙○○因前已盜領充作繳納遺產稅之預備金,於107年7月間辦理遺I過戶期限將屆至之際,需錢甚急。適代書即訴外人包珠慧於107年7月18日,得悉被告乙○○有借款需求而主動與乙○○聯絡,提出①可代墊遺產稅、②繼承案件需由包珠慧承辦、③辦理遺產過戶後,需以繼承所得之不動產向銀行抵押貸款,將貸款所得款項用以償還債務之條件,奏示可為乙○○調借資金。被告乙○○可預見原告丁○○等4人已向臺中商業銀行貸款預留作為繳納遺產稅,並無意願再對外貸款,惟其因前債未清,亟欲過票及繳納遺產稅以防原告丁○○等4人起疑,為向包珠慧借款纾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包珠慧承諾可依上開條件而行,使包珠慧誤認被告乙○○確有遊說家人將遺產繼承過戶乙事交由其辦理,且會將遺產向指定銀行辦理貸款以償還款項之真意,而為其進行後續之遺產繼承事宜。經包珠慧於107年7月29日表示需要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文件,被告乙○○即以辦理繼承為由,要求原告己○○配合而取得原告己○○於107年7月31日自行申請之印鑑證明;另自行於107年8月6日,冒用原告丙○○之名義,偽造内容為原告丙○○因工作無法親自申請而委託其申請印鑑證明之委託書,而在委任人攔位偽簽「丙○○」之姓名並盜蓋原告丙○○之印文3枚而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委託書後,於107年8月7日持向臺中○○○○○○○○○申請原告丙○○之印鑑證明,一併交付予包珠慧。被告乙○○即利用原告丁○○等4人委託其辦理曾益祥之遺產繼承事宜而取得原告丁○○等4人身分證件及印章之機會,將上開資料均交付予包珠慧,營造確有進行辦理遺產過戶可順利進行後續貸款之假象。期間被告乙○○尚有償還前債之資金需求,為求順利向包珠慧借得款項,明知未經原告丙○○、己○○之同意,竟於107年8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竊取原告丙○○、己○○所置放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家中之①原告丙○○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建號為永隆段483號,下稱系爭建物A)所有權狀^②原告己○○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號為永隆段485,下稱系爭建物B)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交付予包珠慧,逕向包珠慧強調可以系爭建物A、B設定抵押供作借款之擔保,並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7年8月9日冒用原告丁○○等4人之名義,在内容為借款1000萬元之借款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借款人攔位,偽簽「丁○○、丙○○、戊○○、己○○」簽名並蓋用印文而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借款同意書、再冒用如附表三編號3之人之名義,簽立如附表三編號3之本票9紙予包珠慧供作借款之擔保。而包珠慧經由與被告乙○○之對話内容,知悉被告乙○○對原告丁○○及家人隱瞒另有負債之情況,可推知被告乙○○欲藉由辦理本件遺產貸款之際一併增貸以償還前債之私心,惟因受理本件遺產繼承事宜尚順利進行中,誤認被告乙○○確有受原告丁○○等4人授權辦理遺產過戶,認遺產過戶後辦理貸款則其債務應可獲得擔保,且被告乙○○一再強調可以系爭建物
A、B設定抵押擔保借款,致錯估被告乙○○之清償能力及意願,因而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10日同意借款100萬元匯入被告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28日同意借款150萬元匯入原告丁○○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後陸續於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1日、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20日陸續借款160萬元、20萬元、180萬元、100萬元、60萬元匯入乙○○所有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乙○○即未經原告丙○○、己○○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不知情之包珠慧,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用原告丙○○、己○○之印章,再交由不知情之金主即訴外人陳正昌蓋章,而偽造完成原告丙○○、己○○同意辦理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如附表二編號12、13之私文書後,將偽造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連同其所取得之原告丙○○、己○○之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物,於107年9月27日持之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使地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誤認原告丙○○、己○○分別有設定800萬元、500萬元抵押權予陳正昌之意,而就原告丙○○、己○○同意系爭建物A、B為抵押權登記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執掌之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原告丙○○、己○○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土地登記之公信性。
(六)然此間因包珠慧已交付鉅額款項,心有疑慮,遂於107年9月4日向被告乙○○表示金主要求其他繼承人須同意轉向其他銀行貸款才願意再出借款項,包珠慧另要求被告乙○○需出具授權書始願意續行辦理。被告乙○○為求包珠慧能代墊遺產稅以免盜領款項乙事東窗事發,竟接續前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9月20日前某日,先向原告丁○○、戊○○假稱辦理繼民過戶需要授權,而請原告丁○○、戊○○在其遮掩内文為「授權代理人借款1,000萬元繳納遺產稅及代辦遺產分割抵押權設定等案件相關事宜」之授權書及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攔位之紙張上簽名,另冒用原告丙○○、己○○之名義,自行在授權書及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攔位之紙張簽署「丙○○」、「己○○」之簽名後,在①授權書及授權人欄位、②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上授權人欄位分別盜蓋原告丁○○等4人之印文各1枚;另在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攔位之紙張前添加内容為原告丁○○等4人授權被告乙○○借款1,000萬元處理曾益祥遺產稅及遺產分割事項内容之「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後,在「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之委任人欄位、騎缝處盜蓋原告丁○○等4人之印文各1牧,而偽造完成其經原告丁○○等4人授權借款1,000萬元繳納遺產稅及代辦遺產案件意旨如附表二編號7至11所示之私文書後,於107年9月20日交付予包珠慧行使之,致包珠慧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20日代為繳納遺產稅839萬9026元,並接續於107年10月3日代為繳納地政規費1萬8362元、印花稅費9萬9555元、房屋稅17萬4638元。
(七)嗣後因被告乙○○之債權人至原告丁○○家中追索債務,原告丁○○、丙○○、己○○於107年10月間質問乙○○後,始悉上情。而包珠慧因被告乙○○就簽立申辦貸款乙事一再敷衍拖延,經詢問原告丁○○等4人後,發現原告丁○○等4人均否認委託被告乙○○借款及辦理貸款之情事,且原告丁○○等人已自行辦理遺產分割,所有遺產均由原告戊○○取得,致包珠慧追索無著,始悉受編。
二、就上述被告乙○○假冒被繼承人曾益祥名義,將曾益祥所有6,000萬元款項轉匯至原告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戶後,再行盜領或轉匯共取走3,508萬元款項,其此盜領及匯入自己所有帳戶而取得3,508萬元款項之行為,係無法律上原因,且有故意侵害曾益祥之財產權,被告乙○○依法負起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責任,則原告爰依民法繼承之法律關係、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乙○○如數返還;又被告乙○○上述未經原告丙○○、己○○授權或同意,竊取原告丙○○、己○○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狀並分別設定800萬元、500萬元抵押權予陳正昌之行為,顯侵害原告丙○○、己○○之信用權,其亦依法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賠償丙○○800萬元、己○○500萬元;被告乙○○上開明知原告丁○○等4人未曾授權或同意,並冒用原告丁○○等4人之名義對外舉債、擔保債務、謊稱辦理繼承而誘騙原告丁○○等4人簽下私文書等不法行為,致原告丁○○等4人權益受損,而引起多起民事糾紛,使原告丁○○等4人疲於奔命、侵害權益甚鉅,使原告丁○○等4人之精神受有損害,為此請求被告乙○○應給付精神慰撫金原告丁○○2500萬元、丙○○800萬元、戊○○、己○○各400萬元等語;而就上開被告甲○○與被告乙○○共同謀議而虛構假債權、借據、切結書等行為,顯已侵害曾益祥、原告丁○○之姓名權、信用權等,原告丁○○等4人依繼承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應分別就曾益祥之信用權、姓名權受侵害部分,應連帶給付原告丁○○等4人400萬元、就原告丁○○信用權、姓名權受侵害部分,應連帶給付原告丁○○2500萬元等語。
三、並聲明:(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丁○○、己○○、戊○○、丙○○3,508萬元;(二)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丁○○2,500萬元;
(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己○○900萬元;(四)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丙○○1,600萬元;(五)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戊○○4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六)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丁○○等4人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七)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丁○○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八)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陳述略以:本件我認諾,並對於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甲○○則以:被告乙○○借款時,即以其家人可以不動產抵押或其他擔保,而自行書立切結書、借據、本票等方式作為保證,而要求伊續借其款項,然被告乙○○簽立上開本票、借據、切結書等予伊時,伊僅作為擔保,並未曾自上開本票、借據、切結書等憑證去得任何利益,而本件原告亦無因上開本票、借據、切結書等之簽發而肇致任何損害,是伊認為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因上開本票、借據、切結書等之簽發,有致其等姓名權、信用權等受損害;再者,伊確實有借款給,無須與被告乙○○偽造上開文件,是原告等人請求伊應與被告乙○○連帶賠償原告等人精神慰撫金各400萬元、2,500萬元損害,即無依據。又損害賠償之債,係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而本件原告等人並未舉證證明其等受有其他損害,故其請求之金額殊無所據甚明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其中就原告丁○○等4人主張被告乙○○前有假冒曾益祥之名義,將曾益祥所有6,000萬元款項轉匯至原告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戶後,再行盜領或轉匯共取走3,508萬元款項,其此盜領及匯入自己所有帳戶而取得3,508萬元款項之行為,係無法律上原因,且有故意侵害曾益祥之財產權,請求被告乙○○依法負起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責任,返還3,508萬元乙節,以及被告乙○○明知未獲原告丁○○等4人之授權或同意,即冒用原告丁○○等4人之名義對外舉債、擔保債務、謊稱辦理繼承而誘騙原告丁○○等4人簽下私文書等不法行為,致原告丁○○等4人權益受損,而引起多起民事糾紛,使原告丁○○等4人疲於奔命、侵害原告丁○○等4人之姓名權、信用權之權益甚鉅,使原告丁○○等4人之精神受有損害,為此請求被告乙○○應分別給付原告丁○○、己○○、丙○○、戊○○等人精神慰撫金2500萬元、900萬元、1,600萬元、400萬元乙情,除有原告所提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第2327號刑事判決(下合稱本件刑事案件)為證外,被告乙○○亦有於本院112年6月9日審理時就本件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198頁),則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乙○○敗訴之判決;故本件原告丁○○等4人請求被告乙○○應返還原為曾益祥所有之3,508萬元,以及被告乙○○應分別給付原告丁○○2500萬元、原告己○○900萬元、原告丙○○1,600萬元;原告戊○○4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顯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原告丁○○以其姓名權、信用權遭被告乙○○、甲○○侵害,請求其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為有理由:
(一)按信用權係以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即個人於經濟活動上財產資力及支付能力之總評價,俗稱「債信」或「可靠性」,係對人之經濟上之評價,侵害信用權,係指主張或散布不實事項,或輕信他人之言,未經查證而為散布不實事項,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之評價而言。又參照88年4月21日民法第195條第1項修正之立法理由謂:民法第195條第1項係為配合第18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浮濫。而姓名權者,因區別人己而存人格權之一也(民法第19條立法理由參照),是姓名權為法律明文認定之人格權甚明。而姓名權係指使用自己姓名權利,而姓名為個人之標誌及與他人區別之表徵,如遭冒用或不當使用,致影響他人身分上同一性之利益,自屬姓名權之侵害,且姓名權係屬人格權之一,受害者除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回復原狀外,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若受侵害情節重大,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查被告乙○○未告知原告丁○○,亦未徵得原告丁○○之同意或授權,逾越原告丁○○之授權,盜蓋原告丁○○之印章而簽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支票、偽簽原告丁○○之簽名而簽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票;被告甲○○認被告李明玲無法償還債務,認丁○○名下才有財產可供執行,要求被告乙○○須以原告丁○○之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明知被告乙○○未得原告丁○○之同意或授權,先後於107年3月19日、107年5月3日、107年8月6日,在被告甲○○住處,由被告乙○○自行書立保證向被告甲○○還款各7,000萬、1億3,000萬、1億2,900萬元之切結書,並在切結書上之連帶保證人欄位,冒用原告丁○○之名義,偽簽原告丁○○之簽名並盜蓋所持有之原告丁○○印章,而於各該切結書上偽造原告丁○○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3、4、5所示之切結書交予被告甲○○收執等情,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刑事案件審理時坦認屬實(見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9643號卷【下稱偵29643卷】一第9至10頁、第25至28頁;偵29643卷三第5至10頁、第251至261頁、第457至462頁;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8811號卷【下稱他8811卷】第145至147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7736卷【下稱他7736卷】第145至146頁;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260卷【下稱原審2260卷】一第203至237頁、第475至478頁;原審2260卷二第98頁、第511頁;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卷【下稱本院2306卷】第190頁、第434頁、第436頁、第442頁),核與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乙○○107年11月20日自首狀、發票人丁○○106年2月16日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3,000萬元、107年7月25日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1億元本票各1紙、乙○○106年1月13日書立借款1700萬元之借據、乙○○書立切結書影本10紙、乙○○106年10月16日書立借款1000萬元之書立借據、丁○○所有「太平區光興路592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乙○○與甲○○之對話錄音譯文、太平區農會108年1月9日中太農信字第1081000055號函及檢附乙○○帳戶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8日儲字第1080004972號函及檢附乙○○帳戶光碟片1片、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領用支票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丁○○已兌現支票明細、甲○○申設存摺、託收內頁、106年10月25日借款契約書4份、丁○○簽發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號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乙○○」、「丁○○」簽發支票已兌現、未兌現明細表、對開支票對照表、(見偵29643卷一第35頁、第59至60頁、第77至93頁、第107至108頁、第123至195頁、第207至209頁、第211至224頁、第283至333頁、第347至355頁;偵29643卷二第373至565頁;偵29643卷三第327至341、377至393頁、第431至435頁;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0747卷【下稱偵30747卷】一第21至23頁、第29至33頁;他3589卷第9至107、111至115、145至149頁;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2625號卷第349至355頁;本院2306卷第221至223頁、第367至371頁)在卷可稽,被告乙○○自白事實應屬可信,是被告乙○○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三)又被告甲○○所持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切結書、借據等私文書,係其與被告乙○○共同謀議,推由被告乙○○製作用以證明丁○○同意擔任被告乙○○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證明等情,業據:
1.證人即被告乙○○於偵查及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我是透過施惠珍認識甲○○,之前我跟她調錢,她說她都跟甲○○調,所以就介紹我跟甲○○調錢,我借錢是為了填補我股票投資的損失,沒有幫曾家週轉汽車配修廠的金錢,公公曾益祥也不需要借貸來支付醫藥費,我股票有資金缺口,結果一直補,加上蕭釗彬跟林美娟跟我借票900多萬元都沒有還我,我只好這樣一直滾,我實際上沒有向甲○○借這麼多錢。我確實沒有經過曾益祥及丁○○同意擅自使用他們印章偽造上開文件,甲○○也知道我向他借錢的事我家人都不知道,不然他不會向我收那麼高的利息。事情爆發後,甲○○要我配合說借據是曾益祥生前同意簽的,並對我表示如果我幫他可以向丁○○等人要到這麼多錢,他日後會分500萬到700萬給我,我所有的借據什麼,都是在甲○○的辦公室、工廠裡面簽的,也不是拿回家簽,是甲○○一個字一個字念給我,我寫的,我沒有跟甲○○說印章是我偷出來的,曾益祥的權狀、印章都放在抽屜裡,沒有上鎖,105或106年時我曾經偷拿曾益祥的土地權狀給甲○○,因為他威脅我要告訴我的家人,我只好偷偷將權狀拿給他,過了幾天我才假借辦貸款的名義取回權狀等語(見108他8811卷第145至147頁,原審2260卷第442至462頁);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中證稱:乙○○喝鹽酸自殺送醫院治療,甲○○有到我任職的修配場找乙○○,表示他不知道乙○○喝鹽酸自殺,並對我及戊○○說我們欠他2億多,要我們將土地趕快賣一賣,不然以後拍賣沒有這個價值。我認為甲○○供述内容不實在。初始是乙○○拿我的票借給別人,之後該名債務人還不出錢來,乙○○怕我知道就向甲○○借錢週轉,但因為甲○○收取利息很高,乙○○陸續借貸的結果就積欠甲○○鉅額債務,所以乙○○才與甲○○共同以這種方式將債務移轉到我及我父親身上等語(見108他8811卷第86頁)。復參以被告甲○○於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審理時自承:她所有借據、切結書都是在我面前寫的,附表四編號1借據的6000萬元是乙○○借的,不是曾益祥借的等語(見本院2306卷第194、437、439、440頁),於偵查中自承:乙○○向我借款的過程中,我都沒有接觸曾益祥、丁○○等語(見偵29643卷一第66至67頁),衡以被告甲○○經營民間放款業務,對於如何確保債權之措施應知之甚詳,然出借如此高額之款項,竟完全未向借款人曾益祥、連帶保證人丁○○確認,亦明知借款人係被告乙○○而非曾益祥或丁○○,竟任由被告乙○○在其住處簽署曾益祥、丁○○之簽名,並蓋用印章,顯有違常理,已堪認證人乙○○、丁○○上開證述可採;何況被告甲○○自承知悉曾家財產甚多,也有正常融資之管道,則衡情曾家若有資金需求,焉有可能會任由被告乙○○支付高額利息向被告甲○○借款?足徵被告乙○○就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確實係於被告甲○○住處,未經曾益祥、丁○○之同意或授權,依被告甲○○之指示所為。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有到醫院看過曾益祥,並取得其同意云云,核與其上開偵查中之供述不符,亦與證人乙○○之證述有違,且衡情曾益祥於106年時已屬癌末,並預為規劃遺產繼承,而先準備要繳納之遺產稅稅金,曾於106年7月13日以其名下房地為擔保,向臺中商業銀行貸款6500萬元(見偵29643卷一第55至64頁),倘若其知悉尚有積欠被告甲○○6000萬元之債務,豈會有如此之安排,顯見被告甲○○此部分辯解實為臨訟編造之詞,不足採信。
2.且被告甲○○坦承與被告乙○○確有見面討論如何解釋借據及切結書由來等事宜,並有其等如下之對話內容可按。
⑴107年11月6日對話內容:
「王:簡單扼要,過來就是說我向王先生,借的錢,都是用在曾家的財務上。
李:都是用在。
王:曾家的財務上。因為曾家的財務,我從87年就開始管理。
李:87年。
王:嘿,就開始管理曾家財務。厚,啊我爸爸當時,妳爸爸當時是何時得癌症?(台語)李:差不多4年前。
王:差不多,那妳就跟檢察官說,那107年就103年左右,寫103年的時候,就花在這個醫療費用就很驚人,所以當時就。
李:等一下,如果他問說切結書,我爸爸知道嗎?王:妳說妳爸爸有授權,因為那個時候他已經沒辦法處理事情,所以他有授權,所以他將印鑑證明和簿子,都交給你。李:啊,那他(檢)會問說這是在哪裡寫得嗎?王:妳跟他(檢)說我在家裡寫的,因為那個時候要借錢時,要跟我借錢的時候,王先生就叫我要寫這樣他才肯借啊。李:厚就說那時候是在家裡寫的。不是在你那邊寫的。
王:要說有經過爸爸同意。
李:有經過爸爸同意,所以是在家裡爸爸的面前寫的。
王:對。
李:我想說他(檢)會不會問我有沒有在我爸爸面前寫這種東西?王:妳就說有。嘿啊,因為當時都是我在照顧爸爸比較多,而家裡的開銷都是我在處理。
李:恩,在他面前寫的。
王:爸爸當時也有同意。如果他(檢)問說怎麼沒讓家人知道。妳就說因為當時爸爸也想說不要讓家裡人知道,不要讓家裡人擔心。
李:不給家人擔心就對了。
王:嘿。
李:然後還會問什麼?王:他(檢)會問說妳跟甲○○借,他如果問妳說借錢,妳怎麼算利息,你要說大概年息差不多18%〜19%左右。
李:蛤,還要講年息?王:沒有,如果他有問。
李:他如果有問我就要這樣講。
王:嘿啦,如果他(檢)有問的話。現在說那些沒用,現在是要把事情處理好,我趕快把錢拿到,再把一些錢拿給妳用比較要緊,重點是這個,妳聽得懂嗎?所以我們倆個現在就是密切合作,我不會害妳。
李:你是不要,所以我一直問你,你有把握嗎?王:對。
李:你如果有把握,那我才配合你,不然到時候我們倆。王:我們在檢察官面前,你跟我借錢是事實。
李:是啊。
王:你錢用在曾家是事實,這樣就好了。你就不要管曾家的人怎麼樣,你說曽家從頭到尾都不管財務的。不論爸爸的支出、生活費用全都是我在收支,都是我在處理。
李:那如果他(檢)有問我們再說就好了。
王:對對對,沒有問就算了。他們如果問什麼,我們就講什麼。
李:嘿嘿。
王:那如果說。
李:至於你說的有價證券我老公的部分我要怎麼說?王:有價證券部分,妳就是因為妳要跟我借錢,我跟妳說妳一定要開妳老公的本票跟支票我才肯借妳,因為妳老公是有繼承權的人,所以說我就是開我老公,因為我老公的簿子跟印鑑都是在妳這邊由妳處理。
李:對啊,你這樣講不是一樣,我等於,會不會也是等於我偽造。
王:不會啊,你要跟他(檢)說這些錢也都是用在曾家。
李:喔。
王:要怎麼偽造?我借你錢,你去處理曾家的財務,這是事實。你跟法官說我乙○○向甲○○借得錢都是用在曾家完全沒有偽造。
李:完全沒有偽造。
王:嘿。
李: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這些借據的事情對吧。
王:不是,借據我現在還沒有提出來,現在是你老公的本票。
李:我老公的本票。
王:對。
李:我現在的意思就是因為那些都是我簽的。
王:對啊,妳就說我老公從頭到尾都是我在處理,妳老公有在處理財務嗎?李:沒有啊。
王:沒有,對啊,所以就要說我要處理曾家的財務,所以說我一定要開本票跟支票給王先生,他才肯借我錢,這條財務是確定的是確實的,這樣。
李:唉,喔,因為我在想說,你像這樣子講,我也是有涉及到偽造本票不是嗎?王:沒有啊,妳就說印章跟簿子都是我在處理的。
李:喔,都是我在處理的。
王:黑啊,我不是去偷拿的,我老公都授權給我,這是事實啊。
李:那如果他(檢)問我說有給你授權書嗎,那我不就衰慘了。
王:不是啊,因為二十幾年來都是用口頭講的啊,因為我是曾家的媳婦,我不是一般的員工。
李:因為你要跟我套好,不然到時候你要是沒有把握做,我這邊又做不好你那邊又弄不好,我們就死得很慘了。
王:不可能。
李:是嗎?王:妳就一直承認說這些錢就是借給曾家去用的,而曾家的人都不管財務從來都不管財務,都是我一個人乙○○在處理。
李:我要這樣子講哦?王:對啊,他們都不管到底,這個月的收入還是到底要支出多少,他們從來都不管的。這就是事實啊,所以我公公很信任我。我公公就很信任我,要借錢的話就可以向王先生借,而且我也簽了一張,兩張本票跟一張借據。
李:兩張本票,一張借據。
王:給王先生做為擔保。
李:借據,這個借據就是。
王:六千的。
李:就是我爸這個。
王:還有本票,這個兩張合起來一億的。
李:你這樣是兩張一億嗎?是一張一億、一張一億?王:沒,一張三千,一張七千。
李:喔,一張三千,一張七千厚。沒關係妳如果有什麼問題妳都可以問我。
李:因為我想說我到底是要怎麼說才不會出差錯,不然你到時你又,你說不好我也說不好,我又沒有搭上你的線,不然。
王:不是,我跟你講我可能會叫律師寫一張比較完整的,讓律師教,要怎麼跟妳說,這樣。
李:律師會肯嗎?王:肯啊。
李:因為是我們兩個。
王:我委託他的,他怎麼會不肯。
李:是喔,因為我是怕說他會肯幫我們兩個這樣用。
王:肯啊。
李:你剛剛說的,可是要照這樣做。
王:你是說如果我拿到妳們曾家的錢時嗎,這樣子嗎,沒問題,我跟你講如果有辦法拿到的1.3億我會給妳500萬,如果沒辦法拿到1.3億,1億的話你想要拿多少?李:我哪知道,都你在講。
王:我跟你講如果有辦法拿到1億,200、300萬跑不掉啦,2
00、300萬就可以生活了。李:這樣是可以生活,但你也賺太多了吧。
王:不然你要多少。
李:我哪知道,我又沒什麼概念。我只是想說你講的如果我承認,那就。
王:這樣你就不用關,接下來。
李:如果我承認是我偽造的。
王:你就要關,如果妳從頭到尾都說完全花費在曾家,曾家的財務二十年來都是我在處理,啊我向甲○○借的錢都是千真萬確。
李:啊,這個借據就是在我們家(曾家)寫的?王:恩。
李:不是在你(王)那邊寫的。
王:對。
李:要這樣子講。
王:恩。
李:要這樣子講。
王:要講這是我公公授權給我的。
李:爸爸面前寫的,喔反正就是不能說在你家(王家)寫的。
王:嗯。
李:你要跟我用好,不然到時出差錯我就倒楣了。
王:我跟妳說如果我倆能夠密切合作,妳們曾家如果能夠還我錢,你就不會難過生活了,這樣知道嗎?李:知道啦。
王:對啊,曾家現在不理妳了。
李:嘿啊,我打電話都沒接。
王:最好就是快點抓妳進去關。
李:像剛剛我還沒打給你之前,其實我有打。
王:打給誰?李:打給我老公,我想問他是不是有收到你說的那個通知。
王:嘿,他也不接。
李:他沒接,所以我也不知道,我才問你你是不是有收到了,你說應該收到了。
王:收到了。
李:他不接,我連要求證的機會都沒有。
王:對啊,妳連要替自己辯解,或者了解一下,他們都不理你, 所以妳現在就不用再維護他們了,現在就是我們倆密切合作把他咬死,這些錢就是用在曾家,我沒有半毛錢用在我自己的地方,這樣就好,把他咬死,這樣跟檢察官講,要狠大家就來狠,對嗎,只要我能夠從妳們曾家拿到一億以上,我就絕對會還你錢,絕對會給妳不是說還妳錢啦,給你一些生活費,如果一億的話我给你四五百萬那都沒問題,嘿啊。
李:你要確定。
王:你身上如果有。
李:你要打有把握的仗,不要到時候。
王:我跟你講詳細情形我會再跟律師研究,看妳乙○○要怎樣講會對我們比較有利,我現在大概跟妳講這些,好嗎。李:
好,那這兩天會去把身份證辦一辦,去用那個SIM卡。王:
你最好有一個SIM卡我們用賴點一點打出去比較快。李:好啦。
王:我不會害你啦。
李:吼。
王:我不會害你啦。
李:我怎麼知道,我想說你來教我,到時候我會。
王:別緊張,妳老公從頭到尾就是要妳去關。
李:他不是說他要自己去關,怎麼會是要我去關。
王:他是要怎麼被關,他最多只是欠我錢而已,欠錢又不用關。偽造文書才要關,妳是偽造有價證券才要關,妳就說那些都不是偽造的,跟王先生借出來的錢完全都是用在曾家,這是重點,這句話妳要記得。
李:我要說這句就對了?王:對,這是最大的重點,我向甲○○借出來的錢完全都是用在曾家,因為曾家二十年來都是我在掌管曾家的財務。李:
我一定就是要這樣講就是了。
王:對,這是重點。
王:嘿,如果他(檢)問說為什麼妳要寫丁○○的,妳就說王先生叫我一定要這樣,因為丁○○才有財產,乙○○沒有財產。
李:啊對啊,他(檢)如果問我說那妳這樣子不算是偽造嗎,因為你並不是丁○○自己簽名。
王:丁○○的印章印鑑都在我這裡啊,啊我是為了不讓他煩惱所以我。
李:我才簽。
王:我才簽,我才那個。
李:自己寫。
王:自己寫啊,啊印章我自己蓋啊,是這樣子,對嗎。我老公是完全信任我,我完全借的錢都是完全為了曾家處理財務,我老公從來都不過問啊,對嗎。
李:恩好,好啊,那如果你可以請律師再寫一張比較好的。
王:請他寫一張單,看要怎麼在庭上講。
李:對啊,我只是想說他會幫我們嗎。
王:那是我請的,我用錢請他的,他怎麼能不幫我們。
李:不是啊我是想說,人家會想說這個根本不是在我公公面前寫的,你叫他(律師)這樣寫是不是叫他教我們做那個。王:不會,律師不會這樣啦。
李:不會嗎,你要問清楚,不然到時他如果不幫我們倆的忙。
王:律師我有認識,我也有請他幫我做法律顧問,我有請他當法顧。
李:喔你們公司的法顧就對了。
王:你去那個你來我家客廳旁邊有個法顧。
李:有啊有啊。
王:旁邊弄一個法顧,就是他啊。
李:我想說人家會想說啊根本就不是在我家裡簽的,是在我們是在你辦公室那邊簽的,他會不會想說這樣子他會不會涉及。
王:是我們倆合作?(台語)李:對啊。
王:不可能,妳要說我向甲○○借的錢都是用在曾家,這樣。
妳現在重點就是我倆密切合作,我是不知道你們曾家到底可不可以再從銀行借錢出來,看元大有沒有要再放。
李:我覺得不可能了,要另外再找了,要找那個。
王:新的銀行。
李:嗯,也有可能是商銀。
王:商銀怎麼可能會繼續借,因為你已經跳票了,那個就不要管了。
李:那個就不要管了,這個讓他們自己去處理,以前是我在處理,現在我都不管了,讓他們自己去處理。
王:對啊,如果他們不給,我就要申請拍賣,如果拍賣他們一定會嚇到,對吧。
李:我想說你剛剛跟我說一點三跟二點多,我想說那不就四點多。
王:沒啦,我心沒那麼狠好嗎。
李:那所以我想說如果你走了,我先打電話去公司。
王:不想理你,不接,我們就要自保啦,現在妳就是一聲這些錢都是用在曾家,絕對沒有問題啦。啊,曾家二十年的財務都是我在處理,我大哥也沒有出過一毛錢,我婆婆的印章和簿子和我老公的印章和簿子都是我在處理,開的票也都是我處理,沒有偽造的問題,妳就說事實就好了,對嗎。
李:對了,你剛不是說要請律師寫,那你不會那時候就跟我說你要叫律師寫,你還跑過來。
王:沒啊,我就想說妳都不知道,我想說大概先讓妳知道,我再來問律師,到底如果乙○○要跟我們合作,我們要叫乙○○講什麼話比較好。
李:對啊,我想說你都要叫律師寫了,還跑來。
王:妳就叫我過來啊,這個女人。
李:(乙○○笑聲)這二天我去把身份證弄出來,再來處理,煩死了,不接我電話,四年是103年嗎,應該不是吧,今年是107年,去年是106年,應該是102年吧。
王:妳就說從那時候開始就一直生病,所以錢不夠,才一直跟王先生拿,那時候妳寫的借據好像只是105還是106。
李:106,你昨天還給我看。我就看到你上面寫著,我沒有LINE那你是不是拿你的手機給我看,啊我看上面是寫106年7月31吧,啊我說這我們那時候在那邊寫的,你教我的不知道可以做為,你說,結果你現在跟我說要這樣講,要講說是在爸爸的面前寫的,我忘記你傳給誰了,那你是剛剛拿給我。
王:我是傳給那個,傳給那個律師...。
李:嘿啊,我記得那時候。
王:已經都傳去給他,支票也,都寫去給他了,寫去給妳們丁○○的。
李:啊你這個支付命令就是要支付啊。
王:沒啦,他會提出那個異議啦,那個不是要支付啦,我不可能跟妳拿這筆啦,妳不用煩惱那個。
李:嘿啦,你就問我有沒有這一筆,我有看過106年7月31日,我就想說這不是我們兩個,我們兩個那時候在這邊寫的。
王:嘿啊。
李:你教我寫的,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講這張是。
王:說他生前同意的。叫妳寫的。
李:叫我寫的,在面前寫的,那反正你的律師會幫我們的忙,那叫他寫一張給我就好。
王:好,現在是看你先生要提出異議嗎,我看他應該是會提出異議。
李:是喔。
王:他會告說,告本票債權不存在。
李:我是不知道啊,因為我連現在要跟他求證說。
王:他們現在就是反正一聲要否認債權就對了,都說這不是真的債權,都一定是這樣,全部否認掉,我覺得是這樣,所以我們就一定要咬死,要說不是,這確實是跟王先生借的,全部都用在曾家,這樣就好了,反咬回來。
李:好。
王:對吧,全部都是用在曾家,因為曾家二十年來的財務都是我在處理,這點是千真萬確。對啊,就是這樣,我覺得你是不是想替曾家保護,要承認自己是偽造。
李:我沒有,因為其實我,你還沒跟我談這些問題前,我根本沒想到,是你講我才知道。
王:我想說希望這件事能夠真平安真平順就過去,我如果能夠拿到錢妳也會有好處。嘿啊,我如果能夠拿到一億,你最少有二、三百萬、三、四百萬絕對跑不掉,這樣我也不用叫黑道,因為你叫黑道最少也要兩成給他。
王:妳如果有困難,有遇到有困難,像現在說有缺錢,妳講一下,我如果做得到我給妳沒關係,但是妳不可以又像之前那樣無止境的一下多少一下多少,幾百幾千,那會嚇死人。
李:還不是都會過你的票。
王:不可能都這樣啦。
李:好啦好啦,知道啦。
王:妳聽得懂嗎,嘿啊,現在曾家不理妳,就我們二個密切合作,沒什麼重要,我如果能夠拿那麼多錢,妳也不會那麼辛苦啦,妳聽得懂嗎,嘿啊,妳現在就一個人,反正妳小孩也不用妳負責,對嗎,也不用妳煩惱,妳就自己一個人好好過生活,不要再亂投資、玩股票,這些妳要先處理掉。還是要去找他爸爸,如果妳不敢去,我跟妳去沒關係,妳跟我說一聲,我半天也跟妳去,妳當初打給我,啊成打給我,我實在不知道妳作假的還是,說什麼他爸爸隔天就要匯給我,星期一就要匯給我,現在都2、3個月了。
李:匯到哪裡去了(笑聲)。
王:妳說這是不是假的,是不是妳跟他串通的。
李:沒,我哪有串通,哪有那麼多事情,你以為我是編劇。王:我怎麼知道,從頭到尾,不然你四千五,這筆先還我,我加減。
李:四千啦。
王:好啦,沒關係,四千如果妳有辦法還我的話,我也會拿
一、二百先給妳用。我如果四千有拿到,我會把一億弄到,我不會那麼髒還去拿一億,這樣聽得懂嗎。
李:好啦,知道啦。
王:我就跟妳講我要的是一點三,這樣我們才可以再來講。
李:你不要這樣子一點三、一點三,光利息就。
王:對啊,不然我們算一億好嗎,好嗎。」(見109訴576卷二第7至24頁)。
⑵107年11月10日對話內容:「
王:你不能承認說妳這是偽造,你老公已經告妳偽造了妳知道嗎。這是妳老公,告說那兩張票是偽造的,啊妳這個不用管它,我主要是對妳老公不是要對妳。
李:他這這樣子就是告,告我們偽造。
王:對啊,妳看他文,後面他的文,他後面有文。
李:對啊啊你怎麼會對我,啊你不是說要對那個誰。
王:對你們曾家。
李:對啊。
王:現在完全整個面都要對你們曾家,啊現在就是你們曾家這邊已經提出那個什麼,提出那個抗告,就是說債權不存在,這裡有寫前面有寫。現在重點就是說,這是要提出一個說妳有欠我錢,但是我沒有要給妳執行,因為妳也沒東西可以執行,但是妳老公有東西可以執行,這樣妳聽懂嗎?妳不用煩惱這張,這張妳不用管它,妳不用煩惱這張,我不會給妳執行。我會給妳執行就是說,妳開給你老公的這個,我要對妳老公,因為妳沒東西嘛,妳老公有東西嘛。對吧名下有東西來拍賣才有意思啊,現在主要是要對這個,對這個丁○○。
對這個丁○○啦,啊今天要來跟妳說就是說,丁○○已經提出這個債權不存在的那個依法起訴了。啊是給妳說,就照我們那天說的那個,妳就是不能在庭上承認說妳這個東西是偽造的,妳要說我所有的東西,所有的東西厚,都是那個那個那個替曾家,替曾家處理財務。
李:反正我就是說,這都是在我爸面前寫的,不是在你那邊寫的,我們就是要說,這就是在我爸那時候。
王:授權。
李:有授權。
王:啊還有印鑑有給我。
李:嗯。
王:然後說我們從頭到尾。
李:反正我們從頭到尾都是不能說是在你那邊用的。
王: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我跟妳說我有傳給那個徐明珠(音譯)那個律師,我有傳一張單妳剛剛妳看一下,這張妳打開來看,這張我寫的草稿啦,我打算是說妳也可以對。李:你說你寫的這樣,啊律師說可以喔?王:沒,我有傳給律師看,啊律師他現在因為他,他星期五的時候,星期五之前他這邊有寫吧,星期五之前啊,我們要給他回文給他,啊我就傳一些這個資料,他要他要看一些這的資料,我還有寫第二張妳看第二張看妳看得清楚沒有。我大約跟他們說我的意思就是要這樣寫,我都有把妳的立場都寫下去了,就是說,妳就是說從頭到尾都替曾家處理財務,啊妳也都公公的身體,公公的那個住院大部分都是妳在照顧,啊所以說我再傳給律師差不多要五萬塊的律師費。
王:律師會寫,一定傳妳去,因為現在妳老公這邊的意思就是說那兩張是偽造的,這樣,啊妳要說這個不是偽造,這個都是乙○○向甲○○先生借的錢,啊當時都是在處理曾家的財務,曾家的公公,婆婆,和我先生的印章是我再保管。啊因為曾家他的土地很多,但是金錢流量不多,所以一個月要繳銀行的,那個本息啊。好像也要幾十萬啦,要嗎,一個月要吧。啊再來就是要處理遺產稅,要處理這個、這個醫療費用,這個費用很驚人。所以我都不敢讓家裡的人知道都是怕他們煩惱,所以我就自己去外面找甲○○幫忙,甲○○人很好。每次去他都會講說,我借妳但是妳一定要會還我。所以就,所以我就拿了那個我先生的支票跟本票,而且支票跟本票的印章都是一模一樣的我沒有偽造。這樣知道嗎,因為你的支票跟本票印章都用同一顆。然後這個完全沒有偽造的問題,而且這些錢完全都是用在曾家。我這個就是要給你們曾家的人覺得說,妳妳就是有開這個本票啊,不是說我們兩個人在這邊串供,不是我們兩個在這邊串供說那個。啊如果告這個告下去,妳如果承認妳是偽造的,啊偽造文書很重,所以妳一定不能承認妳是偽造的。意思就是說妳妳錢是妳借的,但妳你不用煩腦,律師,我有一千七百萬啊厚,是好險那時候有一千七百萬是轉去妳丁○○的戶口,所以這張他們就簽不過了,那時候我也不知道妳為什麽叫我轉轉丁○○的戶頭,轉一千七百萬,好險有轉那兩張下去。對啊,如果都轉妳的現在要打這個又有一個困難了,啊好險還有一千七百萬是轉去丁○○的,律師說有這兩張還好這樣比較好去庭上跟他辯,他說你不能,從頭到尾都是乙○○在處理曾家的財務,你不能說最後出事情了通通推給乙○○去處理,啊我律師的辯解書 那邊我也會像剛剛說的那樣,像剛剛說的那樣我都會替妳辯解,說妳都是全心全力為曾家,在在在處理家務,讓妳說妳就是要說的,妳就妳也不要講謊話,妳要說我的錢,就是花在什麽,花在遺產稅,還有後面那個給我倒也都有跟我調一些厚,再來一個月都要花那個,那個一個月都要本息攤還,本息攤還妳那個時候要十幾萬嗎,那個。就是要提出告訴啊,表示說要給妳確認說這張票是妳自己亂開,但是妳一定不能說是妳自己亂開的,妳要說這所有的財務在20年來,就是都我乙○○在處理的,我沒有亂開的理由,啊我跟甲○○借錢,完全都是為了替曾家處理財務。
李:反正就是像那天講的啦。
王:對。
李:就是說喔,這個那時候也都是在我爸面前寫的。
王:對。
李:不是在你那邊寫的。
王:對。
李:啊都是有經過。
王:你公公的同意。
李:我公公的同意。
王:你爸爸的同意,嘿,啊所以說又再請這條,給他寫下去,對啦,這樣,反正不能讓他否認這條錢啦,啊妳這個不用管它,我不會給妳執行,妳這不用管它,妳不用煩惱這個,我們現在就是要把這張打贏,打贏之後,妳老公,妳家裡的人自然就會來找我們講。說看要怎麼來還,啊不然我就要給他執行拍賣這樣,讓他有個壓力在那邊,所以說妳的角色,妳的角色就是說,這些錢向甲○○借的錢,每一分一毫都是用在曾家,我沒有隨便拿出去用,啊他如果是問說妳有沒有得到妳妳公公,或是妳丈夫的同意,我丈夫從來不過問我的財務,他的印章、本票支票都是我在開,這樣就好了。李:嗯,啊你確定會傳我出庭嗎?王:這喔,會啦這會傳你出庭,那個律師會寫啦。
李:喔,我想說。
王:妳出庭不才有辦法舉證妳要做那個關鍵證人啊,對吧,這票是妳開的一定要傳妳出庭啊。
李:反正現在就是照你說的我們都是在家裡用好的不是在你的辦公室弄的。
王:對。
李:啊就是都有經過我爸的同意,不是你教我的,啊所有的錢都是用在曾家,沒那個,沒亂用。
王:啊那個我老公的簿子印章都在我這,因為我老公過去也都沒在過問我一個月的支出收入,所以我想說等於就是全權授就對了。
李:嗯。
王:我們一定要把這個債權這個喔絕對一定要叫他確認這樣。妳就說我向甲○○借的錢一分一毫都用在曾家,我向甲○○借錢的時候,所以,他為了要,我為了要取信於他,他說他願意開他公公的本票、借據,跟他他他丈夫的本票、支票,來讓我設定抵押,因為我家裡的人,曾家的人,妳要說妳在曾家已經管了20年的帳,曾家人從頭。
李:可是他,那個什麽,我想到有一個問題,如果檢察官問說,啊妳做這件事情妳的家人都不知道那不是,就是等於偽造嗎?王:ㄟ,20年來我都在偽造嗎?我已經在曾家處理財務20年,他們只知道說我在曾家處理財務,但是他們不曉得曾家的現金流量很少。不夠支出,這樣就好了。啊如果是問妳為什麼不講,為了怕他們煩惱。所以我都自己一個人承擔。話隨人講的,妳妳。
李:喔我想說如果人家這樣問我,我要怎麼回啊。
王:對啊,啊我現在給妳問就是這樣,如果妳還有疑問妳現在再問,再想看看,有疑問妳再問我我再跟妳說要麼說。妳要說我也有錢匯進丁○○的戶頭,所以說我借。
李:對對對。
王:我借丁○○的錢是真的,不是假的。
李:對對,對啦,如果我看這個我就知道說,這個日期,對啦,這張就是那時候要過那個一千ㄟ就是要過你的票的啦,對啦。
王:啊現在,現在這個檢察官如果問我說,為什麽這些錢都過乙○○,你就要說都是因為妳就是都在處理曾家的錢啦。李:才從我這裡轉出去。
王:才從我這再轉去給曾家應該要支出的,要缴那個那個那個。
李:稅金,還有有的沒的。
王:稅金,還有房貸,還有一些要缴那個地價稅、房屋税、
各式各樣的,家裡的水電、開銷,很多,對啊妳要跟他說。李:欸你真的沒那兩張我沒想到欸。
王:對啊,妳要說我也沒想到啊,那是律師在那邊翻翻翻,啊怎麼有丁○○,啊這個很好,啊這個就可以給他綁綁綁著說,丁○○也是有借,也有撥過他的不是說。
李:對對對,我們那時候也是有匯過,不是說都撥在我這裡。
王:對對對對,他說這樣又一個強力的證據。
李:厚厚因為那時候我在想說,不知道什麼時候我好像有撥過去,叫你撥過去他那邊,這樣我有印象了啦,這張就是我們那時候。
王:啊好險有撥去他那邊。
李:對,那時候就甚要過那個票咩。
王:啊不然現在被他咬死完全沒有過他的。
李:對對對,那時候就是為了要過你那個一千多萬的票,所以才跟你借,叫你直接匯過去讓他過,過來你那邊。
王:嘿。
李:喔就是這兩張喔,好啦,你這個,到時候都要撕掉啊,我的。
王:妳不用煩惱,只要你曾家如果好好跟我處理都沒問題,啊我就給妳,我們現在在這邊說說說一個比較那個的,我如果從曾家如果真的可以拿到1.3億,比如的啦。啊妳那個阿成(台語、音譯)的那個,四千萬對吧?我就不跟妳拿了,那個阿成(台語、音譯)妳就自己拿回去用。我們現在管就是管丁○○,曾家的財產,如果有辦法還我們,一切都0K,都沒這個問題這妳不用管他,我跟妳保證,厚,啊妳就是照剛剛說的如果庭上要問什麼,啊妳如果認為還不清楚,妳再打電話問。啊律師他是說,差不多就是說這些的話而已,就是說不能承認妳是偽造的,從頭到尾我在曾家管理財務也已經從87年開始管理,啊那時候曾家就已經有向銀行借錢,你來的時候就已經有借錢了,因為你們是蓋廠房要借錢嘛,所以曾家的財務他本來的現金流量就不是很多,但是他的土地是很多,所以他來的時候我們的現金流量都是入不敷出啦,雖然有租金收入但是入不敷出啦,所以我都要去找王先生調錢,這樣啦。啊妳就跟他說,光還銀行的房貸,那個借款的利息就要四十幾萬,所以根本入不敷出,金錢流量根本不夠,我上面這樣寫妳也有看到了,妳就照這樣寫,律師是說妳不用說謊話,妳就照這樣寫,妳就說那個簽的,簽的本票跟支票,那時候要簽我公公的本票跟支票也都在我公公的面前,我公公答應的,啊我公公住院也都是我去照顧他,我老公他是沒有在管財務的,我老公跟我大伯他們都沒有在管財務,都是我自己一個人在那邊跑進跑出跑進跑出,這樣就好了,對,還有一個妳就說,後面那個房租很難收很難收我老公也知道,所以那個房租常常都收不到收不到,而且後來他還欠我一千五百萬,也都還沒還,就給他講啊,讓你家裡的人知道啊,對吧。嘿啊,所以現金流量根本不夠啊,所以才會去找王先生借錢。啊所借的每一分錢都是真的,不是假的,沒有偽造的問題,每一分一毫都是用在曾家的財務支出。啊問題我在講,我匯,我匯是匯了四億多ㄟ。
李:你也太會匯了,匯了四億多然後我還你那麽多了。
王:妳老公現在就是要承認說妳是要偽造啦,妳老公叫妳承認說妳一定要偽造啦,妳老公會感謝妳嗎?不會,啊妳關出來勒,關五六年,四五年出來勒,妳老公還是不理妳,啊妳就,我們一聲從曾家拿錢出來後,這個事情案件結束之後,我再拿一些錢給妳,我就跟妳說如果我能拿1.3億,妳最少還能分個五百」(見109訴576卷二第24至49頁)。
3.由上開對話內容觀之,當時係因原告丁○○對被告甲○○就附表三編號1之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甲○○為了順利從曾益祥之遺產取回貸借予乙○○之款項,遂教導乙○○應否認附表四編號1、2之私文書係偽造及係在被告甲○○住處所製作,於接受訊問時全部說成是被告乙○○獲得曾益祥授權並當著其等面前所為,且所借得款項均用於處理曾家之財務,包含支付銀行利息及曾益祥的癌症治療費用等,不能說是用在被告乙○○自身,若順利拿到錢,將朋分款項予被告乙○○,核與證人乙○○上開證述之情節相符,衡情曾益祥若確有同意被告乙○○書立借據、切結書,被告甲○○何需教導、勾串乙○○如何於訴訟中說明上開私文書之由來。且參諸卷附被告乙○○於106年6月6日所書立之切結書,其上記載乙○○同意要在106年7月31日前將積欠被告甲○○之債務還清,否則要說服曾益祥將太平區永隆段878地號土地提供予被告甲○○設定第二胎等語(見偵29643卷一第139頁),倘若曾益祥確實有於105年5月30日向被告甲○○借款,並於106年1月17日同意提供其土地讓被告甲○○設定抵押權,而同意簽立於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私文書,則被告甲○○大可直接請求曾益祥還款,或以合法方式取得執行名義拍賣其財產,何需於106年6月6日再次要求被告乙○○說服曾益祥設定抵押權。更堪認被告甲○○確實知悉被告乙○○事先未獲得曾益祥之授權,卻仍要求被告乙○○製作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私文書,其等就偽造上開私文書之犯行確有犯意之聯絡。又被告甲○○取得上開私文書後,於108年7月17日持附表四編號1之借據向臺中地院聲請對曾益祥之繼承人丁○○等4人核發支付命令而行使,嗣因丁○○等4人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因被告甲○○未繳納裁判費而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640號裁定駁回,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又於108年間持附表四編號1、2之借據、切結書向臺中地院起訴請求曾益祥之繼承人丁○○等4人清償借款,後經臺中地院於109年5月1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401號判決駁回,未經上訴而確定,有該案之民事起訴書、判決書附卷可按(見刑事二審2306卷第279至293頁),足徵被告甲○○嗣後確有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至被告乙○○既已於107年11月6日、10日為上開錄音準備舉發被告甲○○,堪認其斯時起已無意再繼續配合被告甲○○,且對於後續被告甲○○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也不知情,亦未參與實施,難認其對於此部分行使之犯行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附此敘明。
4.上開對話內容雖未明確提及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切結書,惟確有提及原告丁○○對被告甲○○如附表三編號1之本票債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時,被告甲○○教導被告乙○○不能承認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票係偽造,要說:丁○○的印章印鑑都在我這裡,我是為了不讓他煩惱所以印章我自己蓋,丁○○是完全信任我,我借的錢都是為了曾家處理財務,丁○○從來都不過問,有價證券部分,是因為要跟甲○○借錢,甲○○說一定要開丁○○的本票跟支票才肯借我,因為丁○○是有繼承權的人,所以我就是開丁○○的票等語,顯見被告甲○○知悉被告乙○○並無取得丁○○之授權,才會要求被告乙○○配合為上開陳述。何況觀諸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切結書內容,被告乙○○於107年3月19日、5月3日、8月6日所積欠被告甲○○之款項各高達7000萬、1億3000萬、1億2900萬元,金額十分龐大,顯然已超出丁○○所經營汽車修配廠營運週轉之範圍,被告甲○○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自承:這不是一個汽車修配場所應該有的收入款項等語(見刑事二審2306卷第402頁),則衡情原告丁○○焉有可能貿然授權被告乙○○在被告甲○○住處簽署上開切結書,被告甲○○亦豈有完全未加以確認之理,且依卷附被告甲○○所提出被告乙○○所簽署之借據、切結書共12份(見偵29643卷一第123至145頁),均已載明係由被告乙○○向被告甲○○借款,顯然借貸關係僅存在於被告甲○○與乙○○之間,被告甲○○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自承上情,而上開對話內容中被告甲○○亦表示好險曾經依被告乙○○之指示將1700萬元之款項轉入丁○○的帳戶中,才能在法庭上對於原告丁○○提出抗辯等語,更堪認上開借款確實與原告丁○○無關。又上開12份借據、切結書中,僅有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3份切結書由被告乙○○簽署、蓋用丁○○之簽名、印文,且金額龐大,接近被告乙○○已經無法週轉兌現所開立票據之時刻,足徵被告乙○○所述當時係因被告甲○○覺得丁○○是繼承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才要求其冒用丁○○之名義簽名、蓋章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應可採信。基上所述,堪認被告甲○○確實知悉乙○○事先未獲得丁○○之授權,卻仍要求乙○○製作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私文書,其等就偽造上開私文書之犯行確有犯意之聯絡。是以,被告甲○○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四)被告乙○○、甲○○上開行為使人誤信原告丁○○有簽發該等票據及擔保上開切結書之意,影響原告丁○○在經濟活動上之交易可靠性,被告乙○○、甲○○自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丁○○之姓名權、信用權,並已構成刑事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又故意隱瞞原告丁○○,對原告危險非輕,堪認侵害原告丁○○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是原告丁○○請求被告乙○○、甲○○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
(五)按人格法益被侵害者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既無任何客觀標準可資為據,則法院量定此項金額,即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甲○○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丁○○之姓名、信用權而情節重大,業如前述,原告丁○○在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乙○○、甲○○賠償原告丁○○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確屬有據。審酌原告丁○○五專畢業,從事汽車修配業,月薪約2萬元,與被告乙○○已離婚,有4名成年子女,其中1名尚未成年,需照顧母親丙○○,名下無房屋、土地、汽車;被告乙○○五專畢業,目前服刑中,與原告丁○○已離婚,有4名成年子女,其中1名尚未成年,名下無不動產;被告甲○○高中畢業,為CNC車床廠負責人,月收入10萬至50萬,無親屬須扶養子女,名下有數筆不動產等情,業據原告丁○○及被告乙○○、甲○○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98頁至第199頁、第216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證物袋)附卷可稽,兼衡原告丁○○與被告乙○○前為親屬關係,被告乙○○、甲○○盜蓋原告丁○○印章、偽簽丁○○姓名之侵害手段及次數,及原告丁○○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及原告丁○○姓名權、信用權遭不法侵害,被告乙○○、甲○○冒用其名義,於還款金額各7000萬、1億3000萬、1億2900萬等切結書上連帶保證人欄位偽簽原告丁○○之姓名及盜蓋印章一節,業經本件刑事案件認定被告乙○○、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乙○○、甲○○應連帶賠償原告丁○○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以250萬元為適當。原告丁○○於此範圍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並非適當,不予准許。
三、原告丁○○等4人依繼承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應分別就曾益祥之信用權、姓名權受侵害部分,應連帶給付原告丁○○等4人400萬元,為無理由: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丁○○等4人主張依繼承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就曾益祥之信用權、姓名權受侵害部分,應連帶給付原告丁○○等4人400萬元等情,惟訴外人曾益祥之姓名權、信用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是以,原告丁○○等4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相違,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丁○○等人對被告乙○○、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丁○○等人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丁○○等人請求被告乙○○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15日起(送達證書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86號卷第71頁)、被告甲○○自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送達證書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87號卷第71頁),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可採,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丁○○、己○○、戊○○、丙○○3,508萬元;(二)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丁○○2,500萬元;(三)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己○○900萬元;(四)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丙○○1,600萬元;(五)被告乙○○應給付告原告戊○○4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9年9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六)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丁○○2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丁○○等人及被告甲○○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被告乙○○雖未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為求兩造公平起見,爰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丁○○等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附表一編號 執票人 發票日 票號 發票人 面額(新臺幣) 偽造之印文 1 黃義師(蕭釗彬) 107年7月25日 CLA0000000 丁○○ 78萬3550元 丁○○印文1枚 107年7月31日 CLA0000000 丁○○ 52萬6000元 丁○○印文1枚 107年9月25日 CLA0000000 丁○○ 76萬4000元 丁○○印文1枚 107年9月30日 CLA0000000 丁○○ 87萬6000元 丁○○印文1枚 107年10月31日 CLA0000000 丁○○ 89萬8000元 丁○○印文1枚 107年4月25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79萬6300元 丁○○印文1枚 107年5月25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77萬9000元 丁○○印文1枚 106年12月25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68萬5790元 丁○○印文1枚 106年11月18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86萬9690元 丁○○印文1枚 107年2月28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47萬6200元 丁○○印文1枚 107年3月31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47萬3300元 丁○○印文1枚 2 林明俊 107年10月3日 CLA0000000 丁○○ 2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10月15日 CLA0000000 丁○○ 1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8月15日 CLA0000000 丁○○ 200萬元 丁○○印文2枚 107年11月7日 CLA0000000 丁○○ 100萬元 丁○○印文2枚 107年10月11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10月11日 CLA0000000 丁○○ 100萬元 丁○○印文1枚(起訴書誤載為2枚) 107年(日期不明) CLA0000000 丁○○ 12萬(起訴書誤載為120萬元) 丁○○印文4枚 108年1月(日期不明) CLA0000000 丁○○ 100萬元 丁○○印文3枚 108年2月(日期不明) CLA0000000 丁○○ 150萬元 丁○○印文4枚(其中1枚已打叉) 108年2月(日期不明) CLA0000000 丁○○ 150萬元 丁○○印文3枚 3 王鳳嬌 107年6月2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5月30日 CLA0000000 丁○○ 2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8月30日 CLA0000000 丁○○ 2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9月1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8月2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7月19日 CLA0000000 丁○○ 8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7月24日 CLA0000000 丁○○ 4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8月1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7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7月15日 CLA0000000 丁○○ 6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6月30日 CLA0000000 丁○○ 8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9月2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0月1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1月2日 CLA0000000 丁○○ 4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9月1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0月4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7月2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9月15日 CLA0000000 丁○○ 6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9月15日 CLA0000000 丁○○ 5萬5845元 丁○○印文1枚 105年8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9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0月1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0月23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0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1月15日 CLA0000000 丁○○ 6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1月15日 CLA0000000 丁○○ 2萬8781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1月2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1月2日 CLA0000000 丁○○ 4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2月8日 CLA0000000 丁○○ 2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2月23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2月1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1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3月1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2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2月15日 CLA0000000 丁○○ 2萬2026元 丁○○印文1枚 106年2月1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1月2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4月4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3月2日 CLA0000000 丁○○ 4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5月2日 CLA0000000 丁○○ 4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5月1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5月15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4月20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6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7月1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5月17日 CLA0000000 丁○○ 4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7月2日 CLA0000000 丁○○ 4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8月4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7月15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7月2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7月30日 CLA0000000 丁○○ 2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3月30日 CLA0000000 丁○○ 2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3月28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3月15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3月18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3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1月15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不詳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8月31日 CLA0000000 丁○○ 7萬9840元 丁○○印文1枚 106年8月2日 CLA0000000 丁○○ 4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9月1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7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7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8月18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8月15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不詳 CLA0000000 丁○○ 不詳 丁○○印文1枚 不詳 CLA0000000 丁○○ 不詳 丁○○印文1枚 106年9月18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7月15日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7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10月4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10月23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5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10月28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6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11月1日 (移送併辦) CLA0000000 丁○○ 25萬元 丁○○印文1枚 4 洪敏桂 107年8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107年7月29日) CLA0000000 丁○○ 360萬元 丁○○印文1枚 5 甲○○ 105年4月4日 CLA0000000 丁○○ 55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7月21日 CLA0000000 丁○○ 8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8月1日 CLA0000000 丁○○ 1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1月28日 CLA0000000 丁○○ 41萬6000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2月16日 CLA0000000 丁○○ 22萬3500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2月9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5年12月14日 CLA0000000 丁○○ 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1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5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2月15日 CLA0000000 丁○○ 2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1月21日 CLA0000000 丁○○ 11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2月17日 CLA0000000 丁○○ 5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2月9日 CLA0000000 丁○○ 164萬1200元 丁○○印文1枚 106年2月13日 CLA0000000 丁○○ 7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3月20日 CLA0000000 丁○○ 3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3月25日 CLA0000000 丁○○ 1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4月5日 CLA0000000 丁○○ 1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4月26日 CLA0000000 丁○○ 44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5月18日 CLA0000000 丁○○ 10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6月23日 CLA0000000 丁○○ 160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6月19日 CLA0000000 丁○○ 36萬元 丁○○印文1枚 106年6月29日 CLA0000000 丁○○ 103萬8000元 丁○○印文1枚附表二編號 日期 金額 匯入帳戶或提款 偽造之簽名、印文 1 106年8月9日 500萬元 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印文1枚 2 106年8月14日 600萬元 丙○○印文1枚 3 106年8月24日 500萬元 丙○○印文1枚 4 106年9月19日 40萬元 丙○○印文1枚 5 106年7月27日 65萬元 乙○○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印文1枚 6 106年7月31日 80萬元 丙○○印文1枚 7 106年8月7日 500萬元 丙○○印文1枚 8 106年8月10日 200萬元 丙○○印文1枚 9 106年8月16日 350萬元 丙○○印文1枚 10 106年8月18日 500萬元 丙○○印文1枚 11 106年7月24日 30萬元 提領 丙○○印文1枚 12 106年7月25日 30萬元 丙○○印文1枚 13 106年7月28日 45萬元 丙○○印文1枚 14 106年8月2日 38萬元 丙○○印文1枚 15 106年8月10日 30萬元 丙○○印文1枚 16 107年5月29日 600萬元 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印文1枚 17 107年6月11日 700萬元 丙○○印文1枚 18 107年6月22日 38萬元 丙○○印文1枚 19 107年7月6日 3萬元 丙○○印文1枚 20 107年6月1日 19萬8434元 提領 丙○○印文1枚附表三編號 執票人 發票日 票號 發票人 面額 偽造之簽名、印文 1 甲○○ 106年2月16日 WG0000000 丁○○ 3000萬元 丁○○簽名、印文各1 枚 107年8月5日 WG0000000 丁○○ 1億元 丁○○簽名、印文各1 枚 2 洪敏桂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丁○○乙○○ 100萬元 丁○○簽名、印文各1枚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乙○○丁○○ 4萬8000元 丁○○簽名、印文各1 枚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乙○○丁○○ 79萬元 丁○○簽名、印文各1 枚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乙○○丁○○ 16萬8000元 丁○○簽名、印文各1 枚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乙○○丁○○ 4萬8000元 丁○○簽名、印文各1 枚 3 陳正昌(包珠慧之金主) 107年8月9日 CH499670 丙○○丁○○己○○戊○○乙○○ 1000萬元 丙○○、丁○○、己○○、戊○○簽名各1枚、印文各1枚 107年8月10日 CH552052 乙○○丙○○ 115萬元 丙○○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乙○○丙○○ 60萬元 丙○○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乙○○丙○○ 21萬6000元 丙○○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乙○○丙○○ 150萬元 丙○○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乙○○丙○○ 36萬元 丙○○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乙○○丙○○ 27萬元 丙○○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乙○○丙○○ 5萬4000元 丙○○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乙○○丙○○ 300萬元 丙○○簽名1枚、印文2枚 4 張生財 107年10月5日 629705 乙○○ 丁○○ 130萬元 丁○○印文1枚 107年9月26日 629704 乙○○ 丁○○ 60萬元 丁○○印文1枚附表四編號 時間 名稱 偽造之簽名、印文 1 105年5月30日 借據 借款人欄位:曾益祥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2 106年1月17日 切結書 保證人欄位:曾益祥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3 107年3月19日 切結書 連帶擔保人欄位:丁○○簽名及印文各1枚 4 107年5月3日 切結書 連帶保證人欄位:丁○○簽名、印文各1枚 5 107年8月6日 切結書 連帶保證人欄位:丁○○簽名、印文各1枚 6 107年8月6日 委託書 委任人欄位:丙○○簽名1枚、印文3枚 7 107年8月9日 借款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借款人欄位:丙○○簽名1枚、印文2枚;戊○○、丁○○、己○○簽名、印文各1枚 8 107年9月20日 授權書 丁○○之印文2枚(本人簽名) 9 107年9月20日 授權書 戊○○之印文2枚(本人簽名) 10 107年9月20日 授權書 授權人欄位:丙○○簽名1枚、印文2枚 11 107年9月20日 授權書 授權人欄位:己○○簽名1枚、印文2枚 12 107年9月20日 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 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丙○○、戊○○、丁○○、己○○簽名各1枚、印文各3枚(含騎縫章) 13 107年9月27日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丙○○印文6枚 14 107年9月27日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丙○○印文7枚 15 107年9月27日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己○○印文4枚附表五編號 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1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丁○○、己○○、戊○○、丙○○以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以新臺幣參仟伍佰零捌萬元為原告丁○○、己○○、戊○○、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2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丁○○以新臺幣捌佰參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以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為原告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3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己○○以新臺幣參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以新臺幣玖佰萬元為原告己○○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4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丙○○以新臺幣伍佰參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以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原告己○○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 本判決第六項於原告丁○○以新臺幣捌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甲○○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原告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