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德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育莛、帝景農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