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43號原 告 蔡玉娜
黃淑芬林燕雪楊淑卿
林明鋒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黃文進律師複 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風尚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089,051元(計算式:2,107,900+1,529,549+2,611,050+2,049,130+1,791,422=10,089,051),並據繳納裁判費100,792元。嗣後原告為數次變更追加,最終於112年11月10日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四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共10,100,575元(計算式:2,107,900+1,543,080+2,582,190+2,036,725+1,830,680=10,100,575)是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00,575元,應徵裁判費100,9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792元,尚欠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