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上 訴 人 紀銀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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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培增紀宗成紀宗和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紀長者特別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18,117元(本件依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有土地價額如附表1所示,並按上訴人主張其為六大房之一,除以六),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