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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上 訴 人 紀銀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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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培增紀宗成紀宗和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紀長者特別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如今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