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抗 告 人 廖泓勝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敏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